各相关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高发〔2016〕72号)文件精神,请相关学院于2017年12月18日前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附件3)纸质文档签字、盖章后,上报实践科(综合办公楼234-2室),电子文档发送至wanghan9267@163.com。填写时请参考附件4:2016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评报告。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3.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
4. 2016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评报告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