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办函[2018]179号)精神,学校将遵照执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8]58号)中明确指出的“鉴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校学生,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应同等对待,处分解除问题按照《规定》第五十七条执行”。为切实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师发[2017]65号)(附件1)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开展受处分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类)解除处分影响期限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我校因违反学习纪律(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课、旷考等)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且处分影响期已满(未设置处分期的参照重师发[2017]65号执行)的全体在校本科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除外)。
二、工作步骤
(一)学生提交解除处分影响期限的书面申请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良好,在处分影响期满前15日内向教务处提交解除处分影响期的书面申请。若处分影响期已满,尽快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院根据学生处分期限内的现实表现,如实填写《重庆师范大学解除处分影响期限报批表》(附件2),向教务处提出解除学生处分影响期的处理建议。
(三)教务处收到学院建议后作出处理决定
教务处在收到学院处理建议后15日内进行处理,并召开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联席会讨论,若无异议,则作出决定并出具决定文书。
三、工作安排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到的学生人数较多,优先处理即将毕业学生处分影响期限的解除问题。具体安排如下:
(一)针对2018届毕业生
请各学院于6月26日下午19:00前,将学生的书面申请和学院的处理建议(附件2)报送至教务处(弘德楼1104室),学校将尽快安排处理。
(二)针对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且处分影响期限已满的学生,以及其他处分影响期限已满的学生
请各学院于7月5日下午5:30前,将学生的书面申请和学院的处理建议(附件2)报送至教务处(弘德楼1104室),学校将统一进行处理。
四、对于处分影响期限说明
(一)不同处分的影响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其他种类的学生处分设置处分影响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处分影响期限的解除
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限的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影响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期限的材料,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此项工作关系到学生切身合法权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的开展。
(二)各学院须加强宣传,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附件:1.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重庆师范大学解除处分影响期限报批表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8年6月26日
(联系人:蒋婕 联系电话:659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