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教学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高发〔2016〕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参照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请相关学院将你院的重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结果和年度报告(附件3)于2017年1月13日前上报行政楼234-2室(纸质档签字盖章、电子档)。填写时请参考附件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评报告和附件5:2015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专家意见反馈。今后的提交时间为年度12月20日前。
二、参照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精神,市教委将于2017年上半年对我市已立项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评估和检查工作,请相关学院按照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