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教育新闻 | 机构设置 | 教务动态 | 公示公告 | 管理文件 | 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文章正文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咨询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018-03-07 11:05  

 

各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学校成立教学咨询专家组,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专业的帮助,现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咨询工作条例(试行)》(见附件),规范教学咨询工作,请各教学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咨询工作条例(试行)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836

 

 

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咨询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咨询专家组,挂靠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教师教学咨询工作,帮助教师提升教学能力,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教学咨询专家组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如下:

 

1.为教师提供教学咨询服务。解决教师在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育信息技术等方面遇到的困惑和疑问,为教师教学成长服务。

 

2.为教师提供教学诊断咨询服务。深入教师课堂,对其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综合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为教师订制个性化的教学改进方案,帮助其提升教学能力。

 

3.为教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维护教师心理健康,帮助教师建立良好的从教心态。

 

4.为教师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咨询服务。根据教师的教学发展需要,为教师提供切实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指导,帮助教师实现人生价值。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确定,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教学咨询专家组成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学校有权解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或续聘。

 

第四条 学校教学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为人正直,秉公办事,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2.长期从事课堂教学或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优秀;  

 

3.热爱并精通教学工作,愿意分享教学经验,近三年来学生评教结果均为优秀,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4.了解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相关的身心保健、职业规划等专业知识;

 

5.获得我校“师德标兵”、在省部级教学竞赛中获奖、获得我校“教学优秀奖”等教学相关奖项者优先;

 

6.学校教学咨询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应重视和支持教学咨询工作,鼓励教师潜心教学,在遇到问题时积极进行教学咨询。

 

第六条 学校为教学咨询专家组工作提供必备条件,教学咨询专家组成员完成相应咨询工作量后由学校付给劳酬。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质量工程专栏  

 

教学辅助系统
实习管理系统
语言文字网
“3+2”综合测试成...
“3+4”职业技能测...
网络教学平台
音乐小课安排
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Copyright © 2010 - 2011 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编:401331    电话:023-65362683

沙坪坝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邮编:400047
北碚校区: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邮编:4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