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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学成果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24 11:06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凝练教学成果、扩大推广应用,现将《重庆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8523

 

 

重庆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中心地位,鼓励教学及管理人员积极从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培育坚持“以立项培育促进教学改革,以实践总结提炼教学成果,以成果推广提高办学水平”的原则,通过深化教学改革、凝练教学成果、扩大推广应用,力争获得高水平的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在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等)、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等方面的成果。

 

3.推广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提高办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教学成果培育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分为重点培育和一般培育两类。

 

第五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的前期教学改革或研究基础,有国家级、市级项目立项和支撑,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或者契合学校近年一直推进的重点工作,经建设和培育可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项目。

 

2.项目主要完成人应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与遴选程序:

 

1.凡符合条件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与初评后报教务处。

 

2.项目评审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提出立项意见和培育类别,报分管校长同意后,公布立项名单。项目培育时间一般为3年。

 

第七条项目管理强化目标绩效与阶段检查。培育期间,项目应每年提交《重庆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学校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和建设目标达成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

 

第八条教学成果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经费4万元,一般培育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后,划拨资助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后,对于建设效果较好的项目可追加经费,建设不力的项目可采取终止后续经费划拨、撤销立项等措施。各学院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应注重显性成果的体现,如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论著或教材、应用推广效果及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等。

 

第十条 教学成果培育期间项目最终结题形式是以重庆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未能按期结题的培育项目可申请延长,但不追拨经费。到下一届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公布时仍未能结题的项目,停止培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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