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籍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生、学校和社会等各方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档案是高校教学管理的基础,是学校对学生培养过程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学生的录取、培养、奖惩、学籍异动、成绩、毕(结)业、授位等材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校学籍档案管理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管理。档案记录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真实、完整地记录归档。
第四条 各立档单位要明确负责学籍档案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或组织本单位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档案馆负责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籍档案管理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档案馆等部门负责。
(一)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籍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学籍档案材料按时、规范存入档案馆;档案馆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日常安全管理和档案查询等工作。
(二)归档内容:
1.盖有各省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港澳台等负责招生部门加盖鲜章的新生录取名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每年存入档案馆;
2.新生入学复查报告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每年存入档案馆;
3.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转学、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降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定期存入档案馆;
4.毕业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定期归纳汇总存入档案馆;
5.毕业生的毕结业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授位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定期存入档案馆;
6.教务处制定的各种教学、学籍管理文件由教务处办公室定期存入档案馆;
7.教务处拟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因旷课、考试违纪作弊等所受处分文件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定期存入档案馆;
8.招生就业处按时将每届毕业生离校时派遣方案定期存入档案馆。
第六条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各学院负责记载和归档,档案馆负责管理。
(一)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一式二份,其中 1 份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中,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等处,另 1 份 3 月内存入档案馆。
(二)归档内容:
1.在校期间的学籍卡;
2.入学资格复核材料;
3.在校期间的成绩单;
4.在校期间所获处分的材料;
5.毕业相关材料,如:学位申请表等。
第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日常管理要安全,要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