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深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坚持标准、分类评价”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及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同时,适用于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各专业及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权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调整专业授权门类、撤销专业授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条件。各学院申请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水平不低于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学校自主评审和市学位委员会审议构成。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门类由学校自主评审,并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撤销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学校自主评审,按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新增、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学校自主评审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根据每学年需求情况,教务处制定自主审核工作方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市学位委员会相关要求报送自主审核工作方案、详细审核材料。
(二)学院申请。新增或调整专业授权由依托学院在招生当年10月份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含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自评报告、申请新增(含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等。(三)专家组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校外专家不低于三分之一。评审工作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专家组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对申请新增或调整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新增的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增列和不同意增列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增列的,视为通过。调整的表决结果分为同意调整和不同意调整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调整的,视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进行评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校内公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的审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出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复议。
(七)上报批准或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拟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将拟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门类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学院提交说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撤销授权的专业,若恢复招生的应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和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等。
第十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授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达到毕业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2.在校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
3.平均学分绩点﹤2.0;4.在校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
(三)学校每年进行三次学位评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进行课程学习,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须在最近一次学位评定申请期限内申请授位;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处分,但之后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平均学分绩点≥3.5;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或申请境外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项目(学校位列最新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排名来源限定在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中国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且被录取;
3.获得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部表彰奖励;
4.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5.在我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署名重庆师范大学);以重庆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以发明人(排名前二)获得所学专业领域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6.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得等级奖(以学校按年度公布的竞赛名单为准)。
第十三条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授予均应满足学校对应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二)其中联合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的,还须满足联合学校对应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三)联合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单学位需在证书中注明联合培养的普通高等学校;双学位需在证书中注明联合培养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所授予的两个学位,顺序应与项目申报时所列顺序一致。
(四)双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顺序应与项目申报时所列顺序一致。
第十四条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在2年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平均学分绩点≥2.0,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达到毕业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授位资格,且不具有恢复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在2年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2.在校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3.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
(三)学位证书上标注“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五条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平均学分绩点≥2.0,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
(二)达到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授位资格,且不具有恢复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业;
2.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没有资格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3.获得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时,未能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四)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向开办学院申请),学院分别按照本办法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逐一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汇总全日制本科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汇总,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内公布审批结果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对经批准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具体授位标准和程序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培养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要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加大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力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对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位质量进行评估和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分别给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学位申请、审核、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可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师发〔202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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