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为规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招收对象为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学生可攻读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可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程序参照新专业设置流程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统筹全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开展。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一)教务处统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制定管理办法、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招生选拔考核、检查培养情况、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二)招生办公室负责及时在学校招生网站公布当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招生选拔考核方案、拟录取人员名单等,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财务处负责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课程重修费用、发放资助奖励等工作。
(四)学生处牵头负责做好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入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建设与安全稳定、奖惩评定的组织与指导等工作。
(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学校学生寝室可容纳人数等信息,协同工作组确定每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人数,并做好第二学士学位生寝室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六)已成功备案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应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按照《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同时须做好本学院第二学士学位生的人才培养工作,包括课程安排、组织教学、学生管理、质量监控等。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延期报到者,以书面形式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延期报到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报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报到者,根据教育部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师范类专业总学分为60—75学分、非师范专业60—65学分。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等,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实践环节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安排在第1—4 学期,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本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课程考核在考试方式、试卷制作、成绩管理、违纪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本科专业课程考核规定一致,重修课程须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凡申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一经录取,就读期间不得变更专业,也不可参加推免。
第十二条 学生如中途因学习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者,可申请中途终止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申请终止学习者,应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工作组审定后方能终止学习。
第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将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将标注“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四条 凡学生在2年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校期间,如因考试作弊等被取消授位资格的,不具有恢复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