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转学管理。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拟转入本校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取有效成绩达到本校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110%;
(二)转出高校学习阶段学业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的;
(三)转出高校学习阶段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记录的;
(四)通过专业测评,转入学院认定达到转入专业学习基础的;
(五)进行身体检查,校医院认定具备转入专业正常学习能力的;
(六)通过心理测评,学生处认定达到正常学习要求的;
(七)无转学记录。
第六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本校出具证明,由本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七条申请转入(出)本校的流程为:
(一)学生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第八条准备)到教务处,教务处进行材料完整性审核;
(二)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学院及相关部门召开转学工作联席会,对转学资格进行审核;
(三)资格审核合格后,公示转学申请及资格审核情况,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存异议的,经转学工作联席会集体讨论后作退回处理或补充说明后重新公示。
(五)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转学的按相关手续办理,不同意转学的终止转学程序。
第八条申请转学学生应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一)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附件1)。
(二)重庆师范大学转学学生审批及信息公示表(附件2,加盖教务处章)。
(三)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四)转入、转出学校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五)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六)学生历年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七)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八)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九)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十)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十一)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顺序装订成套,需提供5套。
第九条市内转学,对转入本校的学生,在其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由本校将转学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跨省转学的,由本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其中跨省转入的市教委进行在线确认。
第十一条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原学校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本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由转入学院负责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三条本校学生对转学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转学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