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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代表队学籍成绩管理办法(修订)》(重师教〔2019〕99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16:19;  编辑:陈桂兰;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代表队学籍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综合改革、探索培养高水平优秀体育人才、推进竞技体育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6 号)和《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在训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入选我校体育代表队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

第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有关规定及国家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政策录取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含在册运动员),根据竞赛需求组建高水平运动队。

第四条 学校根据对外竞赛工作实际需求,挑选专项水平较高学生进行集中训练,并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体育比赛,此类团队为体育代表队。按建设需要和任务差别,将体育代表队分为重点体育代表队和一般体育代表队,具体划分以每年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报备为准。重点体育代表队享受高水平运动队基础加分和竞赛加分政策。

第五条 学校认定竞赛范围包含代表学校参加的由教育部门(包括大体协)、体育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内省部级及以上比赛、相应洲际(世界)比赛。

第六条 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制定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代表队选拔细则,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开展选拔组队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和体育代表队学生,根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学籍管理。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需转专业者应于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转入学院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转专业须符合《重庆师范大学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对高水平运动员录取专业的规定。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因训练、比赛或其他原因受伤,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鉴定材料,经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校医院认定无法再参加训练或比赛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组织联席会议通过方可退出高水平运动队。

退队学生进入相应的普通专业,按照普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原专业课程经认定后转换为新专业课程。1年后退出的,学生须完成新专业90%的课程方可毕业,授位要求按新专业执行;

2年后退出的,学生须完成新专业80%的课程方可毕业,授位要求按旧专业执行;3年后退出的,学生须完成新专业70%的课程方可毕业,授位要求按旧专业执行。

第四章 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为便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统一教学、规范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制定独立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将于每年招生简章中专门列出专业统一接收高水平运动员。

第十二条 根据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专业学院和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一同制订

《重庆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方案由专业学习学分、训练学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学习学分占60%,由专业学院制定,训练学分占40%,由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制定。

方案须规定明确的毕业、授位要求,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1-6学期每学期开设运动训练课程,课程性质为必修。运动训练课程学分通过日常训练和强化训练而获得,具体计算方法由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制订,运动训练课程成绩由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根据日常训练和强化训练的考勤、训练成绩、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坚持参加训练,实行基础加分政策。加分范围是该学期内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期运动训练成绩为85分及以上者,学期课程成绩=课程考试得分+30分。

(二)加分后学期课程成绩达90分以上按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实际分数记载。

(三)等级计分制课程成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实行竞赛加分政策。加分范围是指该学期内所有课程。

(一)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学生,课程成绩在当学年学期按如下办法进行评定:

1.进入全国总决赛前八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40分;

2.进入全国总决赛第九至十六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30分;

3.进入分区赛前八名或省部级第一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20分;

4.进入分区赛第九至十二名或省部级第二至三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15分。

(二)参加单项项目比赛的学生,课程成绩在当学年学期按如下办法进行评定:

1.获得国家级项目第一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40分;

2.获得国家级项目第二至三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30分;

3.获得国家级项目第四至八名或省部级项目第一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20分;

4.获得省部级项目第二至三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15分;

5.获得省部级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5分。

(三)加分后学期课程成绩达90分以上按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实际分数记载。

(四)等级计分制课程成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代表队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坚持参加训练,实行基础加分政策。加分范围是该学期内所有课程。

(一)学期运动训练成绩为80分及以上者,学期课程成绩=课程考试得分+15分。 (二)加分后学期课程成绩达90分以上按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实际分数记载。

(三)等级计分制课程成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代表队学生参加学校认定范围内竞赛并获奖实行竞赛加分政策。加分范围是指该学期内所有课程。

(一)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学生,课程成绩在当学年学期按如下办法进行评定:

1.进入全国总决赛前八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40分;

2.进入全国总决赛第九至十六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30分;

3.进入分区赛前八名或省部级第一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20分;

4.进入分区赛第九至十二名或省部级第二至三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15分。

(二)参加单项项目比赛的学生,课程成绩在当学年学期按如下办法进行评定:

1.获得国家级项目前三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40分;

2.获得国家级项目第四至八名或省部级项目第一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30分;

3.获得国家级项目第九至十二名或省部级项目第二至三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20分;

4.获得省部级项目第四名至八名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10分;

5.未获规定名次者,其课程成绩=基础加分后课程成绩+5分。

(三)加分后学期课程成绩达90分以上按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实际分数记载。

(四)等级计分制课程成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和体育代表队学生在竞赛中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或者在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则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参加训练和比赛,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成绩评定政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实习(或实训)等成绩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原始成绩低于20分的科目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程序。

(一) 每学期课程结束前,符合申报者填写《重庆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代表队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教练,主教练初审后交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竞训办公室审核签章后,报学院和教务处。

(二)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竞训办公室审核,汇总符合申报者名单,明确被认定课程明细以及课程加分明细,并附相关实证材料,于期末考试之前汇总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

(三) 教务处审定报送数据、公示,并下发成绩评定通知,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网络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一)在校期间,未履行手续,无故旷课,取消考试资格的。

(二)考试违纪、作弊的。

(三)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代表队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除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外,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重师发〔2020〕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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