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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实践教学工作量认定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16:08;  编辑:唐春;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践教学管理,鼓励和引导教师加大对实践教学的工作投入,学校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工作量认定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工作量认定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实践教学管理,鼓励和引导教师加大对实践教学的工作投入,调动教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的评价教师劳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此认定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第三条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认定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学生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见习、研习、野外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学生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教学或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四条实验课程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包含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准备等内容。

1.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按照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大小由学院自行制定认定标准;

2.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实验公共课、实验交叉课、专业实验课)按照学校课堂教学工作量相关规定的计算方式核算;

3.实验教学准备工作量原则上按实际参与的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总课时的20%~60%核算。

第五条实习指导工作量的认定包括见习、研习、野外实习、毕业实习等。

1.毕业实习

(1)工作内容:实习管理、实习准备、实习全过程指导、作业报告批改、考评、总结展示等。

(2)计算方式:

集中实习教学工作量=指导人数×(3~6)学时/生,指导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分散实习教学工作量=指导人数×(1~2)学时/生,指导人数不得超过30人。

(3)其他要求:

教育实习总领队教师额外增加12学时;

各学院务必按照《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条例》并结合专业特点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次数提出最低要求,若未达学院最低要求,则不予核算该项工作量。

教师被安排前往主城11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北碚 区、渝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高新区、两江新区)外实习单位进行指导,一个地区额外增加8学时。

2.见习、研习和野外实习

(1)工作内容:实践准备、实践过程指导、考评、总结等。

(2)计算公式:

见习或研习教学工作量=指导次数×(2~4)学时/次。

野外实习教学工作量=实习天数×(4~6)学时/天。

(3)其他要求:各学院应按照培养方案结合专业特点对见习、研习、野外实习的指导次数进行明确规定,教师未按学院规定完成的,不予核算该项工作量。

第六条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的认定

1.工作内容:指导选题、文献检索、开题、过程指导、评定、评阅、答辩等。

2.计算公式:

(1)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人数×(3~6)学时/生, 指导人数不得超过10人;

(2)评阅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人数×1学时/生;

(3)答辩教师教学工作量=答辩人数×1学时/生÷答辩小组教师总人数;

第七条学生竞赛指导工作量的认定

1.工作内容:赛前指导、培训、讲座等。

2.认定范围:

学生竞赛

等级

国家级 (含国际级)

省部级

校级

第一等级奖

64学时

32学时

10学时

第二等级奖

48学时

24学时

8学时

第三等级奖

32学时

16学时

5学时

创新创业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立项未结题

32学时

16学时

8学时

0学时

注:创新创业立项项目工作量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予以认定。

3.其他要求

(1)所有参与教学工作量认定的学生竞赛项目以学校正式公

布的当年度竞赛项目为准;

(2)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工作量;

(3)多人指导同一竞赛,可由负责人对工作量进行分配,并报教务处备案;

(4)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学院细则规定认定的工作量限定在学校指导性标准的100%~200%;

(5)每位教师原则上此项累计工作量不超过150学时/年;

(6)如果一位教师当年在同一个项目中指导多名学生并获奖,教学工作量=奖项1对应学时(最高等级的奖项)+(奖项2对应学 时+奖项3对应学时+奖项4对应学时……)X30%,如果总学时超过150学时/年,则按150计算,未超过则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学院要根据本指导性意见,结合各专业特点、实践教学内容、难易程度、时间安排、指导人数等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标准并对教师的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九条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在每学年结束后由教师本人填报、教学单位派专人统计审核、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学院公章)留存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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