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践教学管理 >> 正文
重庆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23:07;  编辑:唐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综 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也是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平台。 为强化实践育人,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加强 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学校与企业、行业单位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 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 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 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 《重庆师范大学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五年行动计划 (2019—2023)》(重师发〔2019〕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教育见 习、教育研习、专业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提供 技术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学校、科研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师范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师范类实践教学基地两类。师范类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优质公办或民营的中学、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非师范类实践教学基地包括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较大规模的国家或民营企业单位。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 实习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互惠互利。学校利用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学校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促进自身建设。

2.产、学、研、用结合。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新模式,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用结合的重要场所,深入推进产教融合,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衔接。

3.数量与质量并重。实习基地建设数量与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满足学生实践需要。应积极拓展和整合社会资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帮助学生获得一线优秀教师的指导、榜样示范,助力学生完成从学生到步入工作岗位的适应性转变。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习基地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意愿。

2.实践教学基地应具有稳定的实习场所,制定有实践教学方案,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较高,能满足我校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需求,有专业的指导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工作。

3.实践教学基地能满足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条件。

4.有较强的开展教育教学、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1.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根据总体发展需求,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

2.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求,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程序与要求

1.初选。学校或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的、双方有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

2.考察。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质量标准》(见附件),由学校或学院组织团队对实习单位的各项条件进行考察。

3.协商。在符合我校实习基地建设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学校或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合作意向及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4.审批。达成合作意向后,学院向学校提交重庆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考核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由教务处审批。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审批。

5.签订协议。根据双方商定的内容,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相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各执一份。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6.挂牌。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可 挂“重庆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由教务处统一制作。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可挂“重庆师范大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由学院制作。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责任与管理

( 一)教务处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主管单位,对校级实践教

学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全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统筹管理;

2.全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的制定;

3.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标准的制定;

4.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审批,协议签订及授牌;

5.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监控和评估。

( 二)各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习教学

内容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1.本院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2.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情况调查、接洽和商谈;

3.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协议的签订和授牌相关工作;

4.与实践教学基地协商、沟通,落实安排和执行相关专业实习任务;

5.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质量监控与评估。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或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科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优先给予考虑。

2.学校或学院定期选派适当适量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实践教学基地应提供必要的食宿、工作、学习等条件,按双方协商的意见收取实习实践费用,并对其他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3.学校或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与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和管理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应有专人负责我校学生的实践教学工作,结合基地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习指导计划,并选派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经验的教师指导我校学生实习。

4.我校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践教学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管理

实习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拨款,采用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方式。其中实习基地建设费以专项经费方式予以划拨,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学院的实习实训经费含在每年学校划拨到学院的运行发展经费中,由学院负责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实习实训相关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开支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 一)实践教学基地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实践教学基地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学校层面开展的实习实训工作相关费用;

2.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相关费用;

3.举办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座谈会的相关费用;

4.顶岗实习支教的相关经费。

( 二)毕业实习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师范生实习指导费,支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00元/生;

2.非师范生实习指导费参照师范生实习标准,由各学院结合

具体情况予以支付;

3.指导教师、实习生的交通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实习实训经费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或课程教学要求,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需要到工厂或野外进行集中实习实训,实习实训产生的实习单位指导费、交通费以及本校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相关补助,由学院根据实习实训的实际情况确定支付标准。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遴选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建立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学校组织开展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对于评选出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将立项予以建设并给予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学生实习所需要基本生活和学习条件,能为我校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配套设施,如住宿、电脑、办公场所、办公用餐等。

2.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思路,建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保障机制。实习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各类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

3.应是我校校级实践教学基地,至少与学校签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满3年及以上且连续3年及以上承担我校实习教学任务,每次接收实习学生在20人及以上(非师范10人及以上),每次实习期不少于3个月。

4.基地信息化建设先进,有一批稳定的指导教师参与实习工作,指导教师数量充足,水平较高,能满足我校实习生实践教学的需求。

5.实习教学工作组织规范,过程管理与运行有序,能按照我校实习的内容与标准高质量完成对学生的实践指导与成绩评定。

( 二)遴选程序

1.申报。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由实习基地或二级学院与实习

基地联合提出申请,并向学校递交申请材料。

2.专家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的综合条件和实习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评选出我校校外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并进行立项建设。

3.公示发文。教务处对拟立项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重庆师范大学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称号,挂“重庆师范大学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开展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三)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行校、院二级建设制度,师范类由学校统筹推进建设,非师范类由二级学院推进建设。建设标准见附件。

(四)经费资助

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期为两年。学校设立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示范性基地各项建设。资助金额按立项、结项分2期拨付。建设期满,学校开展结项验收,对于不能较好履行基地建设工作的,学校终止合作与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和评估

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协议到期时,如果实习基地符合我校实习基地质量标准,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再续签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师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4—


上一条: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师教育“三习”贯通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闭


Copyright©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2023
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编:401331
沙坪坝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邮编:400047
北碚校区: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邮编:400700
电话:023-65362683
版面设计:重庆师范大学美术学院,2023届,张信欣(指导教师:汪晓玲)
网站制作:重庆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谭华山,65103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