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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重师发〔2021〕42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16:13;  编辑:陈桂兰;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基本制度,合理编排各项教学工作,保障课程安排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确定各专业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设置课程体系和规定专业课程的规范性教学文本。各教学单位应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后,按学校规范要求,及时录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第12周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并生成下学期开课计划表,认真核对应开课程、课程代码、学分、学时等信息,由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审定后报教务处,若有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异动情况,须提前提交教务处有关科室审定后再进行开课计划安排。

第四条 通识必修课、交叉课由拟开课教学单位报送至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学单位,由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学单位进行统一安排并生成开课计划。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学期开课计划表,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安排,于第 13 周前填写教学安排表并报教务处,在进行教学安排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排课安排等有特殊要求的必须事先说明。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安排进行排课,教学安排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六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编排课程表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门数、学期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并根据班级、任课教师、考试课与考查课等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1.课表编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校历为准,理论与实践课程分配适度,每日、每周、每学期学时分布均衡。

2.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四下午原则上不排课。通识选修课、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刷新课程(单独开班)、讲座或其他教学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六、周日进行。3.每节课授课时间45分钟,排课原则上以2学时为基本单位,如果出现单学时的情况,不能3学时连排,宜采取单、双周的形式进行编排;周学时在4课时以上的课程,排课的间隔时间要合理;低于 32学时的课程可安排在 1-8周或 9-16 周开课,高于32学时的课程应安排全学期开课。

4.每个教学班级白天必须有课,夜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科基础课;理论课尽量安排在1—6节,7—8节原则上只安排上机及实训课程,1—2节原则上不能排体育课。

5.排课要充分、合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充分考虑到多媒体教学、艺体类专业教学、大学英语分级教学等特殊需要。根据教室(场地)的数量与规格合理安排合班课与分班课。

第七条 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教师的工作量,合理组织教学时间,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坚持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和业务提高等因素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

2.任课教师每天授课最多通识课不宜超过6学时,专业课不超过4学时。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原则上不能4节连排(艺术类及实践课程除外),以保证教学效果和质量。

3.将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为本科生授课 16 学时(含课堂教学、实习实践、讲座等)。适当安排外聘教师或客座教授承担教学。教师资源丰富的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师挂牌制,公开让学生选择任课教师。

4.教学单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一周内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非教学单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一周内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

第八条 课表编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原则上每个教学班级每天不宜超过 8 学时,每周一般不能超过 30 学时;不安排同一个班级连续两天上同一门课程;尽量避免上午课表出现空白或单日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应为学生预留理解和消化新知识的时间。

第九条 编排课表的程序

1.教务处统筹教学资源和排课进度,各教学单位根据填报的开课计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课表编排。

2.编排课表过程中,第 14 周相关教学单位先行安排板块课程;第15周开课教学单位安排通识必修课程;第16周教学单位完成专业课程安排。通识选修课课程编排安排在所有其他课程安排结束后进行。

3.第17周所有课程安排完成后两周(10个工作日)内,各教学单位须查询并核对课程表,若有需要调整的,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并根据调整原则进行处理。为保障排课工作正常、高效,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调课要求,逾期也不再受理调课要求。

4.第 18—19 周,学生在教学管理系统上选课,教务处按照选课、排课原则进行选课的调整。开课学期行课第一周,不得进行课表调整。

第四章 调停课管理

第十条 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补课是指教师因故办理停课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上停上的课程;更换教学场地指因教学需要或者教学场地、设施突发故障,在上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更换到有条件授课的地点进行教学。更换教学场地不计入调停课比率。

第十一条 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学校实行调课总量控制,根据教学单位课程性质及每学期课程总学时,原则上各教学单位调课率不能超过10%,任课教师的调课率不能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时,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1门课程有2周及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其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

1.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3.班级须外出进行实践教学,必须服从校外单位时间安排;

4.因教学条件、教学设备临时出现问题或故障无法及时解决;

5.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6.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

7.教师确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的;

8.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9.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

10.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

第十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当天临时提出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除外);

3.兼任校外课程(讲座)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和参观考察活动;

5.未获教学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个人原因。

第十五条 办理要求与程序

1.教师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因学校统一安排的全校性活动需调停课的,须持有该项活动的组织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

2.教师因出差、参加会议需调停课的,办理时需提供有教学单位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并在表中注明出差或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3.教师因身体原因需调停课的,办理时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如无法提前办理,需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出具证明,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4.调课、停课、补课、更换教学场地办理程序。教师本人在教务系统提交调停课的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再进行调停课办理,申请表由教学单位、教务处各存一份。

5.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 2 个工作日办理。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十六条 全校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课程调整。法定节假日的授课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七条 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所在教学单位教科办,通知到学生班级,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2.校外聘请的兼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聘请教师的教学单位的教科办完成调课手续,通知到学生班级,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3.学院因重大活动而统一申请进行调课的,由学院教科办统一办理完成调课手续,并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提前告知教师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师范大学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重师教发﹝2012﹞1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5月14日印发


上一条:《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22〕42 号)

下一条:《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重师发〔20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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