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奖励
重庆师范大学最受毕业生欢迎教师奖评选表彰办法(修 订)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2日 22:49;  编辑:谭华山;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教师践行教书育人使命,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单项奖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受毕业生欢迎教师奖每年评选一次,参评教师必须是为评选当年应届毕业生授过课且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候选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近7学期本科课堂教学时数平均不少于32学时/学期;

3.候选人近7学期中有4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均在所在学院前50%;

4.近7学期无教学事故。

第四条候选人须至少满足以下可选条件之一(统计时间为近7学期):

1.开展本科课堂教学时数平均不少于192学时/学期;

2.建设线下、线上、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社会实践等一流课程,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

3.开展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改革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

4.建设“开放课程”数字资源,受益学生200人/学年及以上;

5.指导“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6.开展教学改革研究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

7.落实立德树人任务成效明显(典型案例);

8.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教学项目、赛事等(院校两级工作小组认定)。

各类项目均只统计主持人,竞赛只统计第一指导教师。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学校设立“最受毕业生欢迎教师奖”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整体评选工作,成员为教务处、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设立院级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推荐阶段的组织实施;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推荐工作各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推荐阶段。经教师本人填表申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达到参评条件的,进入学院推荐阶段。

学院在学校总体要求下可根据学院教学要求、各专业特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制定推荐评选细则,按公布细则确定参评人员,网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候选人上报教务处。上报候选人不超过学院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人数15%。

第七条学生投票阶段。采用毕业生网上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参与推荐学生为当年应届全体毕业生。学校统一公布候选人,由各学院组织学生通过网络对候选人进行推荐,每位学生限推荐10人。依据候选人最终得票率评分,原则上投票人数不少于20人。

音乐学院因专业特点存在大量小班课,本阶段音乐学院自行制定细则,公布无异议后自行组织。

第八条联席会推荐阶段。召开“最受毕业生欢迎教师奖”评选工作小组联席会,审核学院推荐材料、学生网络投票情况,根据得票率高低分学院确定推荐人员名单,网络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审定。联席会推荐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当年最受应届毕业生欢迎教师奖人员名单。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条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最受毕业生欢迎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获奖情况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师范大学最受毕业生欢迎的教师奖评选表彰办法》(重师发﹝2018﹞39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公布“最受2023届毕业生欢迎教师”评选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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