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学生在大学期间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落实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仔细研读,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5年2月20日
重庆师范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培养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主要途径。为了保证学生在大学期间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落实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校所开设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三条 按照修读要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须达到的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课程和独立实践环节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和未来发展方向,可在本学院、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等。
第二章 学分和绩点
第四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按该学期的实际上课周数进行计算。原则上每学期为16-18周。
(一)每一学时按45分钟计算,原则上理论课教学16学时计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25。
(二)原则上大学体育课、艺术类专业的小课教学等,20学时计为1学分;原则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上机课、课堂讨论课和习题课等,32学时计为1学分。
(三)本科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四)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等均设置最低学分要求。各专业学生毕业最低学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学生必须获得规定学分才能毕业。修满规定课程类别的学分,学生可申请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后,准予毕业。
第五条 绩点是用以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是学生毕业、学位授予、参加奖学金评定、获得奖励、修读辅修专业、微专业、转专业、专业大类分流等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1.百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绩点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9分及以下折合为0绩点) 2.五级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等级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绩点 |
0 |
1.5 |
2.5 |
3.5 |
4.5 |
(二)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 1.五级制→百分制换算表
等级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分数 |
55 |
65 |
75 |
85 |
95 |
2.百分制→五级制换算表→国外等级制
分数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等级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国外等级制 |
F |
D |
C |
B |
A |
|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3.全学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四)平均学分绩点的相关要求
1.平均学分绩点<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学习期间因受到处分而未能授予学位者,如其平均学分绩点≥3.5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3.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第二次考核,成绩合格者,其绩点均计为1。
4.学生重修课程或参加刷新考试,首次考核合格的绩点按正常方法计算,第二次考核合格的绩点均计为1。
第三章 选 课
第六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及导师(辅导员)指导下自主安排好大学期间的个人学习进程。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实施弹性修读年限,最短修读年限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服役年限)不超过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弹性修读年限为4-7年。若因创业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在学习年限内提出休学申请,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上延长4年。
第七条 选课是学生进行课程学习、教师进行期末成绩登录及学生学籍处理的依据。学生选课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每学期的课程与学分。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分数不得少于14学分,以20-24学分为宜。可以多选多修,但最高不超过32学分。
第八条 学院开课时应向学生介绍本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学习要求、任课教师,并给予相关修读指导;学生应主动了解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设的总体情况,及时查询教务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学期开课计划、和班级课表等进行自主选择。
第九条 选课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后所有课程由学生自主选课。
(二)学生必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三)评教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未参加评教或评教不完整的学生,不能选择下学期课程,不能查询本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教务系统上获取教学信息。
(四)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按每学期开课情况全部选择,选修课程按学分数要求进行选择;若1门课程含理论与实践,学生须同时选定理论与实践两部分;对于有选课限制(如选修课开课人数限制、先修课程限制等)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
(五)学生在选课前应检查本人学习进度,特别要检查是否有前期应修读但未修读的课程,或者已修读但因考核未通过而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等。如有此类课程,应在下一学期首先选择修读此类课程,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进程。
(六)选课通常分为三个阶段:预选,正选和补、退、改选。预选由学院导师根据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进行;正选由学生根据导师(辅导员)审定的预选方案在教务管理选课系统上进行。原则上课程选定后不允许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补选、退选和改选,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
(七)学生应选择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如选择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按选修课学分计算;学生选择其他专业同名、同类课程的学分数高于本专业该课程学分,原则上可用高学分课程替代本专业该课程,但按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标准计算;不允许低要求的课程替代培养方案中高要求的课程。
(八)学生按程序选定课程,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和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课、缺考处理。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条 重修。必修课程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选择该门课程修读,可以多次重修,直至考核合格;选修课程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选修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重修以单独开班、随班听课或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刷新考试。成绩刷新考试是指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的成绩不满意,申请该课程的重新考试。学生可多次申请某门课程的成绩刷新考试,必须在课程开设的相应学期的规定时间选课。
第十二条 自修。学习成绩优秀和学有特长的学生,或者因创业和治疗疾病等原因而不能在校参加听课学习的学生,且具有良好的自学能力者,允许申请自修。申请自修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自修申请表》,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自修。学生自修仍须在相应学期选课,并完成教师要求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每学期自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
第十三条 补修。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造成现在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分未获得的,学生必须补修。补修学生须在相应学期选课,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因学籍异动出现以前修读过的课程在目前的培养方案中没有开设的课程,其学分可以记入学籍档案,但不能作为毕业和授位的依据。
第十四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选课
(一)通识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校学生统一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及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选修。
(二)学校统一开设教师教育系列课程,师范专业按要求修读而获得学分。
(三)通识选修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足30人不得单独开课,或者需满足该门课程的设置人数时方可开课。若人数不足而必须开课时,需经教务处批准。
(四)校际选修课是指我校学生去其他高等学校选择修读的课程,经过外校考核合格后,记入本校通识选修课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高考为小语种学生入学后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继续小语种学习。小语种学习形式有如下二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进行:1.插班跟读外国语学院的二外课程;2.申请自修并通过小语种的相应等级考试而获得大学英语学分。
第十六条 评教和选课时间。原则上每学期末最后四周为学生评教和选课时间。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登陆教务管理系统,使用本人的学号和密码按要求进行网上评教,然后完成选课,最后通过信息查询菜单下学生个人课表查看具体课程信息、时间信息和场地信息。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包括理论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理论课学习主要以课堂学习为主要形式,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积极进行课外自学,或在网络教学平台辅助下进行网上课程资源的学习。实践性课程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性学习方式,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周以内报辅导员审批,请假两周以内报学院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须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实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公体部同意,在进行体育课教学时,由体育任课教师酌情考虑运动量和考核标准,完成体育教学和考核。
第二十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警示性教育。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要求
(一)首次考核(含缓考)。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第二次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次学期开学后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第二次考核,成绩合格后获得学分(校级通识选修课只有首次考核)。第二次考核不能申请缓考。缺考、作弊的学生,将被取消第二次考核的资格。学生经第二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或者因为缺考、作弊而被取消第二次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参加重修。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通过重修而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达到结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不按规定完成课程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所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达到《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相关授位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位要求者,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通过申请刷新考试,提高绩点,达到授位要求后,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本科生可以修读辅修专业或微专业,即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或跨专业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分的转接
(一)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转接
在转出专业阶段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当,学时达到转出专业课程3/4及以上的,其成绩可以记入转入专业阶段成绩单,认定全部学分,未达到要求的应重新修读。
专业实习等独立实践环节学分不予认定,按照所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进行。
(二)如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中出现学时与学分相当、教学内容与要求一致的课程,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提出免修申请。
(三)境外学分认定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模板以教务处统一发布的为准,不作为本文件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重师发〔2012〕2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教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