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科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展现排查政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渝教安函〔2023〕29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校本科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 切实保障在外期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意识
各学院应加强实践教学组织领导,成立实践教学安全责任领导小组,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科生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提高全院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实践教学安全制度规范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安全教育,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工作,每学期应制定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每次开展校外实践教学开始前,要将安全教育作为第一课,做好安全宣传,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相关纪律要求,熟悉实践教学活动内容,明确实践教学活动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2.引导教育学生应加强与学院、指导教师、家长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做好实习期间的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实习岗位安全、饮食安全、财产安全等,增强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管理能力,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警,杜绝各种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3.实践教学结束后,学院应做好安全教育资料收集、宣传报道和总结工作。
三、规范安全管理,加大实践教学安全督查
1.各学院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三天及以上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学院应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2.学院在计划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前(3天及以上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毕业实习除外),应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校外实践教学申请(含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3.学院应定期开展实践教学安全检查,预防、控制和消除实践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预判,有针对性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4.由学院集中组织开展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带队教师、指导教师要确保学生安全。在实践教学期间,带队教师、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全程在岗,实时监控学生安全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5.加强分散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与监督。学院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定期了解各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情况,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建立顺畅的安全管理网络。实习指导教师应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安全警示,提醒学生人身、财产、交通、岗位生产等安全问题,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严禁借学生实习实训之名,与相关单位、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收取劳务费、中介费;坚决杜绝以打工代替实习实训。
6.加强与实践教学单位联系,建立各方联动机制,细化风险排查,做好台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安全。
7.需要开展野外实践教学的学院,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合理安排野外实践教学活动计划。要切实做好野外防暑降温或防风保暖工作,同时加强野外实践教学人员、交通、路线等日常管理,严防强降雨、大风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健全应急避险机制,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确保每一位师生严格遵守野外活动纪律和安全作业守则,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学院要制定野外紧急避险转移预案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每一位师生了解预案,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有序避险自救,及时处置。
四. 请各学院签署《重庆师范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签字+盖章),于2023年9月7日(星期四)中午12点前将纸质版提交至教务处教学实践科(综合行政楼239室)。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进行安全排查,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实践教学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联系人:冉智勇 联系电话:18325203306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责任书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