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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17: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进“四个回归”,充分发挥教 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校院两级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和规范。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团(组)完成。校教学督导团是在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专门协助质量监控部门进行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质量监控、督查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机构;院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教学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秩序管理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团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校教学督导团分设校教学秩序督导组和校教学质量督导组两个工作组,校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学院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报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校教学秩序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教学秩序督查。定期深入教学单位和课堂教学第一线,对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环节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主要包括教学管理规范、日常教学秩序、教风和学风等方面进行检查、信息反馈和指导。对教师上课、学生到课及听课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无故缺课、私自调课、私自代课、私自更换教学地点、擅自离岗、言行举止不符合教师规范、上课时随意使用通讯工具等行为。

(二)信息反馈交流。每日及时反馈教学秩序检查情况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检查情况联系教学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学期末会同学院召开督导交流指导工作会议,与教学副院长交流反馈在教学秩序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管理和规范工作进行指导;每周一早上召开督导工作组例会,结合上一周的检查情况,明确当周工作重点并布置工作任务;每月召开督导工作组当月总结会,交流并总结当月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在后续工作中帮助学院改进和规范。

(三)定期发布通报。总结每周教学秩序检查情况,及时发布上一周教学秩序检查周报,公布每周示范课堂和教学单位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课堂教学管理和规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每月教学秩序检查情况,并按学校相关考评体系对检查结果进行数据化,面向全校及时公布;每年年底发布教学秩序检查年度报告,对当年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全校通报。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职责:

主要检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准备、组织、效果、改进及教风 学风等方面的评价与指导工作;负责学院教研室活动、教学质量督导等方面的检查、评价与指导工作。

(一)听课评课。督导专家至少提前5分钟进教室,完整听课,课前检查授课教师大纲、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计划表等材料;详细记录教师课堂教学组织与学生学习情况;客观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状态;课后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指导教师改进教学;认真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

(二)教研督导。教研活动是培养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督导专家根据计划,提前到达教研室教研活动地点,检查教研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教研活动内容是否紧密结合教学改革与研究主题,指导开展教研活动,客观评价教研活动效果,认真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研室活动检查记录表》。

(三)督导反馈。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促进、鉴定、导向和沟通功能,每位督导专家应及时总结督导工作材料,每学期到所督导学院交流反馈督导情况,检查评价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反馈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通报。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经验与问题,及时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编制教学督导工作通报,撰写小组及个人期末督导工作总结。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由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参照学校教学督导团工作职责制定,报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聘任与待遇

第九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选聘对象主要为我校或其它高校退休教师或管理干部,也可部分选聘我校在职教师。

第十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事务,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

(二)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三)教育观念先进,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水平及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有高级职称,从事过十年以上的高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五)身体健康,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聘任程序:

(一)校级教学督导由各学院推荐或学校选择对象进行考察,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校审定后聘任。

(二)院级教学督导由各学院考察确定,学院聘任,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三)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每届任期2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十二条 督导待遇

(一)校院两级督导工作所需经费,须列入相关单位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二)校级教学督导酬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三)院级教学督导酬金由学院结合本单位督导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应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按照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可与学校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交流反馈督导情况。如有必要,可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学督导检查信息反馈办理表》,由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汇总转交办理部门或单位。

第十五条 部门或单位收到教学督导的检查信息反馈办理表后,须及时研究、办理,如实填写办理情况,并在收到该表的一个月内,将该表反馈给校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团(组)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向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反馈信息,提出整改的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全校师生,必须尊重教学督导的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教学督导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重师教发〔201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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