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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10:07;  编辑:郭姝婷;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教师育人内生动力,表彰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将《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教师育人内生动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加强本科生导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一项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业指导为核心、在师生之间建立“导学”关系的工作制度,旨在推动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教师年度履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考核和评价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

第五条 学院须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实施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学院须成立本科生导师考核委员会,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5人。学院应建立导师工作档案,纳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向学生宣讲、解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培养要求。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等方法,于10月中旬前为每位新生配备一名导师,配备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导师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后期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方法与结果应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一个指导周期为四年,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应覆盖一至四年级。每名导师指导学生原则上不应超过 30 人。

第八条 在本科生导师选聘工作完成后,学院须将导师姓名和联系方式通知到每位学生。导师在首次与学生见面时,应与学生确认联系方式,保证师生联络畅通。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各学院负责遴选、培训、聘任和考核。鼓励学院实行“双导师制”,从专业相关行业中选聘符合条件的优质校外师资为本科生导师。

第十条 学院应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工作细则,落实导师遴选、聘任、改聘、考核、评价等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要求,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或较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三)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或担任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具有行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具有与所带学生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背景。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在指导工作中,本科生导师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构建“良师益友”的导学关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成长成才,应根据学生学习特点,有针对性地在言传身教、专业引导、学业指导、综合能力培养、朋辈帮扶指导、升学就业指导等方面为学生提供指导和辅导。

(一)言传身教。导师应以自己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影响学生和教育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专业引导。导师应引导学生了解专业及行业发展现状、社会需求和前沿动态,深化专业认知,增强专业认同,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指导学生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指导学生选择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思考和确定考研升学、专业分流、辅修、就业创业等多阶段多途径的发展目标。

(三)学业指导。导师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和发展方向,确定修课计划,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与任务;指导学生专业课程学习,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供专业学习的学法指导,提高阅读量,培养专业思维,提高专业素养,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改善学业状况。

(四)综合能力培养。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拓宽学生学术视野,积极吸纳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结合专业教学开展学术研究方法与规范教育,着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注重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三全育人的良好氛围。

(五)朋辈帮扶指导。引导帮助学生聚焦学业,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学业支持体系,发挥高年级优秀学生及团队对低年级学生在学习、创新、研究等方面的指导和帮扶作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营造优良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和成长成才。

(六)升学就业指导。帮助学生合理认知专业就业领域与就业趋势;结合学生发展目标,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发展计划;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为学生升学与就业提供必要的岗位信息推荐、能力提升辅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导师指导遵循集中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指导活动主要包括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学术交流、集中答疑、读书交流会等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面对面谈心谈话、邮件、短信沟通等多种形式。导师每学期与被指导学生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3次,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导并解答学生问题。

第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应认真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做好指导工作记录,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指导纪录本》。

第十六条 学生若无故不参与或不配合导师指导工作,本科生导师应及时上报学院,学院应针对学生情况及时处理和调整。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本科生导师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学院应结合导师指导工作实施情况、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科研项目和升学就业情况以及学生对导师的评价情况,综合考核和评价本科生导师工作。

第十八条 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导师自评和学院评价三部分组成,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完成,导师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受到纪律处分;

(三)不服从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导师年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1学时/生。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本科生导师,下一年度不新安排指导本科学生,若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取消聘任资格。

第六章 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优秀导师奖励制度,对获奖教师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作为教师职称晋升与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选范围:我校当年度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十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的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全面履行导师工作职责,已完整指导一届本科生以上,且近四学年考核等级均为合格或以上,其中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本科生优秀导师候选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二(其中第1、2、3项为近两学年获得):

1.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本科生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创新创业项目,并已结项;

2.指导的本科生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科生为第二作者);

3.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本科生参加各类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以学校当年公布的学生素质提升指导教师奖项目为准);

4.指导的最近一届本科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含考取研究生)排名在本学院前20%。

第二十六条 评选办法

(一)学校每学年末评选本科生优秀导师一次,采取教师个人申请、学院评选、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

(二)本科生优秀导师的评选工作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学院导师考核委员会应根据上述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学院评选细则,具体负责开展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学院根据规定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须对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2.学院导师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评选细则,在综合评议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应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评选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须向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署名的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处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教务处复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署名的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教务处负责异议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会议复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重师教发〔2012〕35号)、《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重师发〔2014〕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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