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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2日 15:48;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新时代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实施与质量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基层教学组织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建设,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进一步筑牢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打通教学管理“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新时代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实施与质量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基层教学组织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建设,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教学组织是指依托学科专业、课程(群)、教学团队、实验团队等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单位。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须着眼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组织活动的常态化开展,注重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与水平,保障教学任务有效落实。基层教学组织应覆盖全部课程、全体专兼职教师、全体实验技术人员,形成全员协同参与的育人格局。

第二章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

第四条 坚持按需设置、精简高效、动态调整原则进行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应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基层教学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可灵活多元。

第五条 各学院应加快建设开放多元的新型基层教学组织。鼓励创建跨课程(群)、跨学科专业、跨校、跨区域、跨行业的多层级、多学科领域、多类型的新型基层教学组织体系。探索“智能+”时代新型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标准、建设路径和运行模式,建设一批时空交互、功能齐备、动态开放的虚拟教研室,建设一批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一般由5位以上的教师组成;10人以下基层教学组织设主任1名,10—20人的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20人以上可增设1名副主任。

第七条 每个基层教学组织成员至少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并确保成员在年龄、职称、学历等方面合理搭配。

第三章 基层教学组织任务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落实常规教学任务,健全教书育人长效机制,构建教学能力提升体系,营造卓越教育教学创新氛围,发挥 教学研究共同体、课程设计共同体、教学改革实践共同体作用。

第九条 鼓励基层教学组织创新载体和运行方式,以专业建设、课程(群)教学、教学改革研究为主题开展多元探索。

第十条 教学工作

(一)落实常规教学任务

1.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师发展需要,制订教学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落实;

2.以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为依据,落实教学工作计划,组织并检查教师备课情况,组织新开课/开新课教师考核,保证各教学环节正常运转;

3.落实课堂教学与实验、实践、实习各环节工作,组织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等工作;

4.落实课程考核工作,审定考题,确定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组织阅卷、成绩登记和试卷成绩分析等工作,有计划地建设课程考核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二)教学质量管理与改进

1.严格实施听课制度,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副主任、成员按照学校听课制度随机听课,基层教学组织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观摩教学活动,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

2.实施教学检查制度,开展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定期对教师授课、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工作进行检查;

3.组织实施教师自评、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师资培养和管理

(一)加强教师教学能力全周期培养,制定教师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进修深造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鼓励吸引和聘用名家大师、行业领军人物走进课堂,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促进学术成长;

(三)严格落实新教师为期一年的教学见习制度,根据青年 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状况定期开展听(评)课等集体活动,为青年教师配备教学导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四)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对外聘教师授课资格、教学材料等严格把关,建立外聘教师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一)落实会议制度,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体教研活动,每次不少于4个学时,集体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帮扶青年教师等,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集体工作会议,讨论处理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问题;

(三)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研教改项目,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成果,营造追求卓越的教学文化氛围;

(四)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校内外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同时积极开展面向学生的学术和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课程与教材建设

(一)持续推进金课建设,积极开设新课、研讨课、核心通 识课、全英文课等课程,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化课程思政建设;

(二)主要课程配备主讲教师不少于2人,保证新老教师的交替和衔接,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三)按学校要求选用马工程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 规划教材等高质量教材,重视地方性教材选用,严格履行教材选用和订购程序;

(四)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教学辅导用书,教材编写人员要老中青三结合,使青年教师通过参于教材编写提高业务水平,开展集课程、教材、教辅资料、课件、试题、作业、案例等于一体的线上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引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教学资料档案管理

(一)基层教学组织要确定专人作为档案资料员,负责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学生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

(二)基层教学组织应按时对上述教学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并定期移交至学院统一保管,并作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依托专业的基层教学组织还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制订所辖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所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评估、认证等工作;

(四)组织课程(群)建设、课程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标准编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 依托课程(群)的基层教学组织还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开展课程(群)建设、课程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编制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标准等工作;

(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依托实验教学中心的基层教学组织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需要组织开展实验室及设备改造和建设工作;

(二)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资产管理、维护维修、耗材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

第十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是基层教学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

第十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及副主任由学院选聘,并报教务处备案。主任及副主任任期原则上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连任或提前解聘,并重新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及副主任基本聘任条件

(一)主任及副主任应师德高尚、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能力突出、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二)主任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十年及以上本科教学经历;

(三)副主任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负责组织并参与专业、课程、实验室建设,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组织、协调教学任务的落实,保障教学质量;

(四)负责组织对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五)负责组织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六)经常听取并反映基层教学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基层教学组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七)完成学校及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基层教学组织业务工作。

第五章 基层教学组织成员

第二十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全体教师(包括工作人员)属于基层教学组织成员,成员应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关心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员有对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成员要服从基层教学组织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学院及基层教学组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成员应团结协作,发挥集体力量,对有关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应提交集体工作会议讨论协商。

第六章 基层教学组织评价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施工作备案制度,每学期初,基层教学组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学期末,对本学期的工作进行总结。总体工作计划与总结经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情况纳入学院教学工作年终考核。

第三十条 实施学院年度考核制度,学院应制定基层教学组织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每个自然年末组织对学院基层教学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为“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优秀比例不超过50%),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学校提交整改说明,整改后学院下一年度考核依然不合格的,应更换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任职期间,学院应根据主任及副主任工作及考核情况,制定岗位津贴与工作量补贴标准,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二条 评选为国家级、省部级的基层教学组织和入选市级市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典型案例的基层教学组织,按照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将教师参与基层教学组织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和教学研修考核等工作。

第七章 基层教学组织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 校院两级设立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专项经费,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基层教学组织活动开展的条件配置,建设微格教室、教学研习室、教学咨询室等场所,为教师研训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基本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加大智慧教学环境改造,为教师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造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教研室管理办法》(重师发〔2008〕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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