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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听课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16:43;  点击数: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旋律,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 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机制,促进我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深入班级听课,特修订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学院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均应在每学年内完成规定听课任务。

二、听课时数

1.校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余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学时。

2.学院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授课教师全覆盖听课。

3.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4.新进教师原则上要全程跟班听指导教师讲授一门课程;新进教师首轮上课,指导教师应加强听课指导,听课不少于6学时。

三、听课方式

1.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须遵守课堂管理规定,鼓励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网络听课方式,随时随地随机听课。

2.学院班子成员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承担的本学院的课程;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及任课教师主要听同教研室成员的课。

3.校领导及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可选听全校任一教师的课程。

四、听课内容

1.本着“立德树人、综合评价、重在提高”的原则评价教师备课和授课情况。听课内容包括课前准备、师德表现、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秩序、教学效果、教学特色等。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如实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听课记录本》。

2.听课人除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外,还必须了解、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课反馈

1.听课结束后,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2.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听课人须及时反馈至教务处;在听课中,发现存在较突出问题,但不宜与任 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至教务处,教务处定期汇总意见并分类转相关单位。

六、听课管理

1.教务处负责印制《重庆师范大学听课记录本》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分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分发至听课人。

2.学院领导负责检查本单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教师的听课情况,听课记录本由学院负责收集、存档,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

3.校领导、学院领导及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听课记录本由各部门在每学期第19周时收齐统一交到教务处检查、存档。

七、保障措施

1.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日常督导过程中,有权对全校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抵触。

2.学校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全校听课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听课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3.学校定期检查学院领导及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并反馈相关部门作干部考评参考。

八、其他事项

1.学院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其听课学时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数量。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听课制度》(重师发〔2008〕135号)同时废止。

3.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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