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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16:5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重庆师范大学章程》,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指委设学校教指委和学院分教指委,两级教指委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不限于教指委委员。

第五条 学校教指委

(一)学校教指委构成: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会由 23-29人的单数人员组成。

(二)委员聘任: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在聘教育部教指委委员原则上直接受聘为学校教指委委员。

(三)委员聘期:每届委员任期四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教指委每次换届,新当选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出现空缺时,委员会可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四)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师德师风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教师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负面清单事项者;

2.发生教学事故;

3.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会职务的;

4.因身体或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5.多次非正当理由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

6.违反本章程其他相关规定。

(五)学校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院分教指委

(一)学院分教指委构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主任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人选担任,委员会由5-1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报学校教指委审核备案。

(二)委员聘任:委员候选人在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和学院提名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院长聘任。

(三)委员聘期:每届委员任期四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四)委员解聘:委员如不能履行分教指委职责,经学院分教指委全体会议表决可提请学院解聘,并报学校教指委备案。

(五)学院分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科办。

第七条 校、院两级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高尚的教师品德,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师德师风相关规范。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在教指委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工作时间与工作精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学校教指 委委员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学院教指委委员职称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学校、学院委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审议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指委职责:

(一)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实际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发展与教学能力提升提供咨询,指导老师开展课堂教学改革;

(三)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增设、调整、撤销事项,指导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评估,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评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资源建设项目;

(五)审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励、优秀教材奖励、重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六)审议校级教学名师培育计划人选、教学名师奖、金牌教师奖、学生素质提升指导教师奖励项目;

(七)裁决认定职称评审和人才项目中有异议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八)审议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的主要制度;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院分教指委职责参照学校教指委职责,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教指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就教指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就教指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教指委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教指委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教指委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教指委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指委会议决策。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教指委每年召开全体工作会议或专项工作小组会议。教指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各专项工作小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教指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教指委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相关决议可采 取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需表决事项,同意票达到应到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教指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校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做出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分教指委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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