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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16:31;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聚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进一步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全面对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新一轮审核评估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等国家质量标准,坚持把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全校统筹联动的质量监控与保障长效机制,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三条 系统构建以目标保障为根本、组织保障为基础、资源保障为支撑、质量标准为前提、质量监控为重点、质量评价为关键、反馈改进为目的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形成质量标准完善、督导监控有力、评估评价科学、反馈整改及时、持续改进有效的闭环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全面、自主发展,确保学校应用研究型的办学类型定位和应用为主型人才培养目标有效实现。

第二章 目标保障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彰显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科学确定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

第五条 确保将各类资源优先配置本科教学,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观念,并成为自觉意识、自觉行动。学校定期召开本科教学工作研讨会,专题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责任人,确保本科教学中心地位不动摇。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立足自身职责,服务教学、保障教学,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关于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决策。各学院要结合实际,以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更新完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等,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建立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保障机构和评价机构构成的“学校—部门—学院”三级组织保障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党委书记、校长是教育 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本科教学日常决策。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对学校教学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行使指导、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能。

第九条 执行机构。教务处发挥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主导作用,学工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团委负责学生第二课堂建设和管理,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科竞赛,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师范生技能提升。各学院发挥主体作用,保障各项质量建设落实落地。

第十条 保障机构。由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组成。负责师资队伍、教学经费、教学条件、图书资料、校园网络等资源的配备和管理,为教育教学质量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支撑。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教学评估中心行使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反馈与督导等职能。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秩序检查组专家,实施对教育教学质量有效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统筹联动的教学运行保障机制。保持“学校—部门—学院”有机联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联系、彼此协调。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须将教学政策、教学保障、教学运行、质量监控与质量改进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书记、院长是保障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行使审议、评价等职能。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日常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职责,定期组织教研室活动,落实教学任务,督促教师持续改进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资源保障

第十六条 落实人力、财力、物力、智力等资源保障,为教育教学的高质量开展,提供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充足的教学经费、完善的教学设施、完备的实验设备、高质量的教材供应、先进的图书资料、充足的数字资源和优质的后勤服务等保障。

第十七条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十四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确保师资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满足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强化岗位培训措施,提高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遵循发展规律,分类助推教师关键能力阶梯递进,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规定。

第十八条 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优化学校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增加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事业拨款和学费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且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本科实验经费、生均本科实习经费逐年增加。科学规划、论证教学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优化教育教学条件。确保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体育设施、实习基地(场所)、图书馆和宿舍等能够高质量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图书资料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要,服务技术先进,生均图书达到规定要求。后勤工作保障到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提高教学基本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产学研协同办学优势,有效开发、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促进学科、科研资源向教学资源转化。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夯实质量提升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加快信息化校园建设。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校园,提升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强化教育教学质量,为师生教学活动提供智慧化的环境和服务。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质量标准涵盖教学建设质量标准、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管理质量标准等方面,是教学运行、监控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优化教学质量建设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标准,完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质量标准,落实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经费等教学建设指标要求。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等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完善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完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实训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质量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明确各教学环节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规范教学管理质量标准。明确授课教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要求。定期梳理完善教学制度,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执行。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控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实施校院两级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学校加强构建完备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评价和评估等工作。学院发挥主体责任,强化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学生学习等过程监控。

第二十八条 实行校领导下基层调研制度。每位校领导固定联系1—2个学院,每学期到所联系的学院进行2—3次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学院的教学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学院切实抓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落实全员听课制度。校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处级领导干部,学院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余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新进教师原则上要全程跟班听指导教师讲授一门课程;新进教师首轮上课,指导教师听课不少于6学时。

第三十条 实施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建立4+X检查机制,一是开展教学运行集中检查,学期初检查开学准备工作及开学后的教学秩序情况,学期中主要检查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学期末主要检查期末考核工作情况。二是开展教学效果检查,主要检查试卷质量和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阅卷、记分是否公正客观。三是每年开展一次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检查,包括毕业生选题情况、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检查和质量抽查等。四是开展实习工作检查,主要对实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视检查。X项检查主要对包括各质量工程项目在内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团,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建立专兼职督导队伍,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配合联动,开展督教、督学、督管活动。通过听课和查阅教学大纲、质量标准、授课计划、教案、作业、试卷、实验报告、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察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情况等,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制度。规定教研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帮扶青年教师等;每月至少一次教研室室务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七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质量评价职能分为内部和外部评价,通过审核评估、专业认证、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利益相关方评价等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评价是根据相应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通过听课、内部评估等方式对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学生学习效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外部评价主要有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业综合评价等,以及依托社会评价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毕业生与社会需求的符合度、师资发展与学生成长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落实新一轮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要求。严格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系统性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工作,建设一批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与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专业认证。严格落实专业认证标准和要求,聘请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精准指导,提升质量标准,加强常态监测和监控,重点支持师范类专业认证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第三十八条 实行督导、学院、学生评教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制订评教指标体系,采取网上评教的方法,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评教活动,促进任课教师加强教风建设、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 强化利益相关方评价。通过学生、教师、督导、管理人员、专家、用人单位、毕业校友等主体,通过反思自查、调研分析、交流讨论、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方法,开展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与达成度评价。

第八章 反馈改进

第四十条 反馈改进由信息反馈、激励约束和持续改进三个模块组成。其职能是将质量监控收集信息和质量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各级质量保障组织机构,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学质量信息采集工作。调动教师、学生、专家、管理者和社会等多方力量,不断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和采集手段,有效汇聚包括生源质量、学生成绩、就业质量、教学督导、学生反馈、用人单位反馈、其他利益相关方反馈等信息。完善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年度采集制度,系统分析状态数据,强化教育教学质量的常态监测。

第四十二条 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建立专业预警机制,实现专业动态调整。及时发布各类评估结果、质量分析报告,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发布机制。

第四十三条 健全教学质量提升激励制度。创新教学激励方式,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充分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教学奖励力度,设置“金牌教师”“教学优秀青年教师奖”“最受毕业生欢迎教师奖”“教学优秀奖”“本科生优秀导师奖”“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奖” 等奖励评选和学院年度教学目标考核等激励机制,完善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 严格教学质量规范约束制度。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强化教师教学纪律考核,严格教学事故处理。加强教学质量评价,突出教学业绩。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评先、各级各类评选、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强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制度。系统性组织和开展教师培训及轮训、研讨交流和教学咨询等工作,全面提升教师立德树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技能水平。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竞赛,各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严格新进教师教学能力考核和新进教师岗位培训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严格的考试、学籍管理制度。在考试管理方面,做到严格命题、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对考试作弊学生,按规定严肃处理;考试完毕后,要做好成绩统计与试卷分析工作。在学籍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重修、退学、学士学位评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十七条 强化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坚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增强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合理性,规范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注重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培养目标定位和毕业要求调整,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改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四十八条 完善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及管理工作。在教学评估、督导、教学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构建闭环式的问题反馈整改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重师发〔2005〕21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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